老子告死你~~~~



狂徒筆記:

先看看這則新聞:

轉貼自:(自由電子報:http://www.libertytimes.com.tw/2011/new/jun/22/today-t1.htm)

部落客惡評麵店 賠20萬判拘役
〔記者林良哲/台中報導〕在網路上罵商家的食物不好吃,小心被判刑及賠償!

店家告上法院求償50萬

在網路上發表對餐館食物的評價及意見,是近年來流行的網誌寫作方式,台中市劉姓女子在網誌上批評某牛肉麵店的味道太鹹,且有蟑螂、不衛生,被店家提告。台中高分院審理認為,劉女未針對特定事實加以評論,以妨害名譽判處拘役卅日、緩刑兩年,劉女也向店家道歉並賠償二十萬元。

劉姓女子常在部落格內撰寫網誌,針對小吃、醫療、室內設計、生活雜談等發表文章,迄今有六萬多人次點閱率。九十七年七月間,劉女到台中市西區一家牛肉麵店用餐,事後在網誌上發表言論,指稱該店味道太鹹,店內又有蟑螂,相當不衛生;且店家還讓顧客亂停車,簡直是「惡霸」。有老顧客發現後轉告楊姓老闆,楊老闆委託律師對劉女提起妨害名譽告訴。

法官認逾合理評論範圍

台中地院審理時,法官認為劉女批評店家的言論已逾合理評論範圍,判處拘役卅日,劉女不服提起上訴;台中高分院審理時,劉女辯稱所謂「很難吃」等言論,是依個人親身體驗的陳述,至於該店環境「不衛生、有蟑螂」,也屬於「事實陳述」言論,並非實質惡意,應不為罪。

由於台中市衛生單位到該店稽查,並未發現有蟑螂及不衛生等情形,二審法官勸告雙方和解,也勸劉女向店家道歉,未來可以在刑事判決上從輕發落。

劉女在其網誌上張貼批評文章長達一年多,店家依一日損失一千元計算,向她索賠五十萬元,最後劉女同意賠償二十萬元,並在法庭上向牛肉麵店老闆道歉。法官認為她經此事後應知警惕,改判拘役卅日、緩刑兩年,全案確定。

法官認為,劉女只到過這家牛肉麵店吃了一次乾麵,若要評論,應只就乾麵部份,不能以「味道太鹹」概括批評該店所有飲食,且僅一次消費並覺得乾麵很鹹,即散播「這家牛肉麵店很難吃」言論,難以認定是適當且善意的評論,也不是法律所保障的言論自由範圍。

記者昨天訪問牛肉麵店楊姓老闆,她表示,劉女在網路張貼對其不利的言論,不少顧客紛紛打電話質疑,影響其生計,才提起告訴,希望劉女經此教訓改過;至於劉女方面,昨天無法與她取得聯絡。

律師提醒最好拍照存證

台中市執業律師黃呈利表示,網友在網誌上發表的食記文章,要具備相當事實程度,最好拍照存證,才能保護自己。評論時,應以客觀、公正的態度,不能一味謾罵、指責,畢竟每個人對於食物的味覺感受不同,不能一概而論。

至於在網路上發表對餐館食物的評價,如何避免引發糾紛?在痞客邦網站累積六百四十四萬人氣的知名部落客「北海道牛奶麥片」說,除了介紹食物外,在批評時還是要考量到商家的處境,總不能讓人家落得關門大吉的下場。

知名部落客:應技巧評論

另一位入圍全球華人部落客大獎的「小剎」則表示,以往他也會直接點名某店家是「地雷」,呼籲網友不要去吃,但店家也會找人上網攻擊他,最後大家淪為互相叫罵,現在他採用比較技巧及適當的方式發表文章,就是除了批評之外還會加以建議,例如建議店家醬油少放一點,味道會更迷人,如此一來大家都能接受。


我覺得判賠二十萬是合理的,因為店家商譽的無形損失是難以估計的啦~

妳說他麵難吃,這是妳個人主觀的認定,這或許可以接受,因為妳有發表妳個人感想的自由~

可是,妳說他店裡有蟑螂,這可是很客觀的事實喔,有就提出妳的照片證據嘛,如果提不出來,那妳明顯理虧了,

如果每個部落客都可以這樣毫無證據的去抵誨商家,那請問對商家公平嗎??


舉個例子:

我是做養生館的,你可以說我們的師傅技術不好,這是你個人主觀的感覺,我尊重~

可是~如果你說我的美容師對你性搔擾,這就是很客觀的事實論述喔,請你拿出證據來~

拿不出證據來嗎??老子告死你~~~~~~~~~~~~~~~

1 意見:

  1. 白目 提到...

    其實細細的想這則新聞的陰暗面,灰唷有夠灰,上述小姐的言論自由,應該是文字自由,貌似被綁架,現在有文字獄麼?
    我拿自由打妳的自由或妳拿自由打我的自由,有紛爭了.怎麼取其中間值?有法條的規範,有法官得判決,評論節目上常有人說法官有自由心證的論述..............哦喔.............再敲鏈盤寫下去..................危險................快跑...............路過..........bye~bye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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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本部落格不含"nofollow",多留言幫自己多加分喔!
2.沒有blogger帳號者選擇【名稱/網址】一樣可以留言^^y
3.匿名攻訐、不相干之廣告適用於無條件刪去法,望請海涵:)
4.您可以使用一些 HTML 標記,如:粗體, 斜體, 描述文字
5.勿違反公序良俗XD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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